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古林省仁爱心理保鍵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吉林省仁愛心理保健职业培训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仁者仁心,关爱生命,仁者爱人,回报社会”宗旨,以“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为指导思想,通过职业培训为企事业单位和杜会服务,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就业能力和市扬适应能力,培训心理从业者、提高职业爱好者专业知识技能,为吉林省心身健康事业培养培训职业工作者。
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数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图家政策,遵守社会道风尚及学校设立的办学宗旨。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单位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单位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1119号恒业广场A座。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教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观、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園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姜敏杰、宋亮、赵会华
举办者任本校理事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単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总计100万元,出资者姜敏杰。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的培训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人士担任,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理事由出资者、举办者、职工代表、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请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率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会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并出席理会的,不受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替换。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单位管理层。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 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 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单位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单位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 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 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单位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单位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单位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单位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该单位被撒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赞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在设立之初应当向学校出资,以保障学校的正常举办和运营。不向学校出资的举办者无权取得合理回报,也不享有对学校的监督、检查、管理权利,不享有本章程第八条举办者权利。
出资者要求合理回报的,其比例由理事会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0日修订,2020年4月22日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